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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维权,诉讼主体应该这样确定
  • 作者: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8日

    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列明适格的原、被告,否则将面对裁定驳回起诉的败诉风险进而增加诉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那么当个体工商户对外经营,产生纠纷时,如何以正确的诉讼主体进行维权?是个体工商户还是经营者?近日,芝罘法院受理的一起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被裁定驳回了起诉。

    李某是一家建材经销处的经营者,张某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多次从李某经营的建材经销处购买建材,但是因张某资金出现问题,欠付多笔货款未能清偿,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李某以自己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向其清偿货款。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提交的供销货单中明确载明供货单位为建材经销处,李某提交的营业执照亦载明李某为该建材经销处的经营者,本案李某主张权利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故李某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所以,个体工商户起诉维权时应当注意维权主体,正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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