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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民初5328号公告传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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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5日 |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关枫、林三豹、沈兴兴、荣成市隆涛鱼粉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关枫、林三豹、沈兴兴、荣成市隆涛鱼粉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采用其他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关枫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的金额为172530.85元,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方式计算),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0元;2、判令被告林三豹、沈兴兴对被告林关枫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荣成市隆涛鱼粉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林关枫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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