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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民初587号公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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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06日 |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海成: 本院受理原告王浩然与被告张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0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王佃晓 电话:0631-5379600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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