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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民初235号公告判决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2日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鲁1002民初235号

  谭高俊: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告谭高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02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谭高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借款本息348 339.14元(包括本金余额344 639.39元,利息余额3 661.83元,利息罚息19.61元,本金罚息18.31元,上述款项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二、被告谭高俊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律师费  26 000元;上述两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对被告谭高俊抵押的位于威海市古寨南路-57号-106室的房产在权利价值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916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邮寄地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纪念路东首)

  联系人:孙丰山    电话:0631-5551015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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