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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1491号公告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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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15日 |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苘小宁、周新桥、周颖、王飞、邵婷婷、周新禄、毕见红: 本院受理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002民初149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苘小宁、周新桥共同偿还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4 513.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的数额为40 422.99元,自2017年2月2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并支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2 420元;二、被告周颖、王飞、邵婷婷、周新禄、毕见红对被告苘小宁、周新桥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苘小宁、周新桥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6 816元,由七被告负担。上述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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