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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19年12月01日
作者: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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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青破字第2-1号

本院根据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指定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清算组为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5年3月31日前,向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银座2508室;邮政编码:266100;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57262758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5年4月8日9:30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代理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

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来源:
2019年12月01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青破字第2-1号

本院根据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指定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清算组为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5年3月31日前,向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银座2508室;邮政编码:266100;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57262758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5年4月8日9:30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代理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19年12月01日
作者: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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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青破字第2-1号

本院根据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指定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清算组为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5年3月31日前,向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银座2508室;邮政编码:266100;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57262758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5年4月8日9:30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代理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

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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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1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青破字第2-1号

本院根据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6日裁定受理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4年12月16日指定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清算组为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5年3月31日前,向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银座2508室;邮政编码:266100;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572627583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5年4月8日9:30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代理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