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几年,山东青岛作为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沿海开放城市,劳动争议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为反映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情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课题组,对近几年青岛市裁、审两家整合多方资源,合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梳理,指出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相关建议。
一、青岛市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
(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态势
2008年、2009年受金融危机和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实施影响,青岛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其后几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呈高位徘徊,略有下降的趋势。2014年,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受企业结构调整、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8年至2015年,全市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86351件,全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30390件。(见图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的原因
1.青岛经济体量逐年增大,产生了众多的中小微企业,由于部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2.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规实施,企业的传统劳动争议管理模式和新法规碰撞,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导致纠纷大量发生。
3.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加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方式、调结构的阵痛期,部分企业经营困难,采取加重劳动者工作强度,或减少福利待遇,甚至拖薪、欠薪、裁员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造成争议多发。
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开展基层预防调解工作
为应对劳动争议多发态势,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强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组织,从建立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到建立系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再到建立区域性、合作性调解组织,逐步建成群众公认的多元化基层调解平台。截至2015年底,全市已成立街道(镇)、社区(村),以及企事业单位,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调解组织37005个,拥有调解员45135人,累计调解劳动争议纠纷7500余件,咨询接待77600余人次。
(二)认真做好仲裁前置调处工作
近年来,青岛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从“以裁为主”向“以调为主”进而向“以防为主”转变,形成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裁决前四个节点上的调解机制。同时,仲裁机构还积极构建社会化的预防、化解机制,与青岛中院建立诉裁协调会商、判后双向沟通等工作机制;与青岛市司法局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引入仲裁调解;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一诉全查机制,对仲裁败诉企业出具仲裁建议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青岛市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企业管理方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2008年至2015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约68%通过仲裁化解。
(三)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作用
青岛法院积极探索,大力构建劳动争议专业化解模式。设置专门审判机构,例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法院设置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其他法院设立劳动争议专业化合议庭,办案法官相对固定。通过“专业化、集约化、统一化”方式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大大提高了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调解工作
青岛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调解中既教育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又做好劳动者 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防止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创新调解方式,拓展调解渠道,有条件地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工会组织调解。青岛各区(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保持了较高的调撤率。(见图二)
(五)切实加强裁审衔接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加强协商与沟通,及时总结分析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和动态变化,建立裁审衔接长效机制,合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具体包括:建立裁审协调会商制度;建立判后双向沟通制度;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建立委托查证制度。
三、劳动争议处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规范。一些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部分建筑、餐饮企业和小微型企业,存在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职工的法律责任,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用工的情况。
2.部分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未能及时制定或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导致管理上的缺失;有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未按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相关内容,或相关内容显失公平,导致规章制度违法或部分内容违法;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缺乏必要的民主议定和依法公示程序,导致相关制度无效。
3.部分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缺失,劳动用工条件差,职工健康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企业不按规定执行特殊工时审批,随意超时加班现象严重,不能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
4.部分企业忽视职工发展、缺少人文关怀。有的企业只求生产快、成本低、挣钱多,不讲环境条件、安全保障和人文关怀,忽视职工精神文化需求,没有文体活动场所和文化活动,缺乏人性化管理。
(二)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法律知识较为欠缺。部分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甚至存在误读情况。有些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默认,为日后维权带来困难。
2.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不强。部分劳动者缺乏依法维权意识,维权方式简单,个别人甚至以极端方式抗争,不能依法、合理、有序维权;部分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情绪化较重,不利于协商解决问题。
3.劳动者证据意识较为淡薄。部分劳动者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制约,证据保存意识淡薄,导致举证能力不足。
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建议
(一)企业要树立依法规范管理理念
1.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规范用工中的作用。用人单位在实施企业管理行为时,应将合同管理作为劳动力管理的主要方式,在订立合同时注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注意要求劳动者亲自到场签订合同,防止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2.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基础,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把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与企业其他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条款,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听取工会和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并实行公示告知制度。
3.培养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企业既要关心职工的物质需要,又要关注职工的精神需求。要保证职工待遇与企业发展水平相当,让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要加强人文关怀,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劳动者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1.增强证据意识。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首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与劳动权益相关的证据,以便日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有主动维权意识。劳动者应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劳动合同内容,知晓其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避免超过时效,导致无法通过仲裁、诉讼实现权利救济。
3.要有理性维权意识。劳动者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自身权益有合理预期,避免在仲裁诉讼过程中预期过高,一旦败诉产生较大心理落差,导致情绪激化。同时,要了解法律维权程序,知晓劳动行政、仲裁、司法等部门的权力边界,根据纠纷类型选择适当方式维权。
(三)相关部门要拓展劳动争议处理渠道
以仲裁和审判工作为基础,各部门应加强联动配合,拓展争议解决渠道,建立预防、调解、仲裁、审判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合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1.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预防调解作用。仲裁、法院要加强与工会、工商联、企联、街道(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引导其大力发展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及各类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和小企业调解组织联盟,建立多元化基层调解平台,织就调解组织网络,有效发挥其宣传预防作用、监控预警作用、协商调解作用。畅通从基层调解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到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部门的信息联络渠道,实现层层预防、逐步化解,促成大多数纠纷通过诉讼外的途径提前化解,从而保障当事人及时、便捷维护自身权益。
2.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把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建立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在内的三方四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特别要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重大政策、重大活动三方协商制度,妥善处置各类新型劳动关系问题。
3.切实发挥仲裁和法院的托底保障作用。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和法院要敢于担当,站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障劳动者获得体面劳动的机会,体现出自身价值,又维护企业合理的用工秩序,使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进一步完善仲裁、法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裁审衔接,提高仲裁裁决和法院审判的社会公信力。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力推进仲裁和法院实体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人才配备,提高仲裁和法院队伍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本文载于2016年3月3日《人民法院报》8版
核心提示:近几年,山东青岛作为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沿海开放城市,劳动争议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为反映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情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课题组,对近几年青岛市裁、审两家整合多方资源,合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梳理,指出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相关建议。
一、青岛市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
(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态势
2008年、2009年受金融危机和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实施影响,青岛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其后几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呈高位徘徊,略有下降的趋势。2014年,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受企业结构调整、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8年至2015年,全市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86351件,全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30390件。(见图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的原因
1.青岛经济体量逐年增大,产生了众多的中小微企业,由于部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2.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规实施,企业的传统劳动争议管理模式和新法规碰撞,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导致纠纷大量发生。
3.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加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方式、调结构的阵痛期,部分企业经营困难,采取加重劳动者工作强度,或减少福利待遇,甚至拖薪、欠薪、裁员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造成争议多发。
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开展基层预防调解工作
为应对劳动争议多发态势,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强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组织,从建立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到建立系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再到建立区域性、合作性调解组织,逐步建成群众公认的多元化基层调解平台。截至2015年底,全市已成立街道(镇)、社区(村),以及企事业单位,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调解组织37005个,拥有调解员45135人,累计调解劳动争议纠纷7500余件,咨询接待77600余人次。
(二)认真做好仲裁前置调处工作
近年来,青岛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从“以裁为主”向“以调为主”进而向“以防为主”转变,形成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裁决前四个节点上的调解机制。同时,仲裁机构还积极构建社会化的预防、化解机制,与青岛中院建立诉裁协调会商、判后双向沟通等工作机制;与青岛市司法局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引入仲裁调解;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一诉全查机制,对仲裁败诉企业出具仲裁建议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青岛市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企业管理方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2008年至2015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约68%通过仲裁化解。
(三)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作用
青岛法院积极探索,大力构建劳动争议专业化解模式。设置专门审判机构,例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法院设置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其他法院设立劳动争议专业化合议庭,办案法官相对固定。通过“专业化、集约化、统一化”方式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大大提高了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调解工作
青岛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调解中既教育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又做好劳动者 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防止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创新调解方式,拓展调解渠道,有条件地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工会组织调解。青岛各区(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保持了较高的调撤率。(见图二)
(五)切实加强裁审衔接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加强协商与沟通,及时总结分析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和动态变化,建立裁审衔接长效机制,合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具体包括:建立裁审协调会商制度;建立判后双向沟通制度;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建立委托查证制度。
三、劳动争议处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规范。一些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部分建筑、餐饮企业和小微型企业,存在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职工的法律责任,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用工的情况。
2.部分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未能及时制定或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导致管理上的缺失;有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未按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相关内容,或相关内容显失公平,导致规章制度违法或部分内容违法;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缺乏必要的民主议定和依法公示程序,导致相关制度无效。
3.部分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缺失,劳动用工条件差,职工健康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企业不按规定执行特殊工时审批,随意超时加班现象严重,不能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
4.部分企业忽视职工发展、缺少人文关怀。有的企业只求生产快、成本低、挣钱多,不讲环境条件、安全保障和人文关怀,忽视职工精神文化需求,没有文体活动场所和文化活动,缺乏人性化管理。
(二)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法律知识较为欠缺。部分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甚至存在误读情况。有些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默认,为日后维权带来困难。
2.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不强。部分劳动者缺乏依法维权意识,维权方式简单,个别人甚至以极端方式抗争,不能依法、合理、有序维权;部分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情绪化较重,不利于协商解决问题。
3.劳动者证据意识较为淡薄。部分劳动者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制约,证据保存意识淡薄,导致举证能力不足。
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建议
(一)企业要树立依法规范管理理念
1.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规范用工中的作用。用人单位在实施企业管理行为时,应将合同管理作为劳动力管理的主要方式,在订立合同时注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注意要求劳动者亲自到场签订合同,防止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2.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基础,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把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与企业其他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条款,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听取工会和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并实行公示告知制度。
3.培养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企业既要关心职工的物质需要,又要关注职工的精神需求。要保证职工待遇与企业发展水平相当,让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要加强人文关怀,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劳动者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1.增强证据意识。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首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与劳动权益相关的证据,以便日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有主动维权意识。劳动者应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劳动合同内容,知晓其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避免超过时效,导致无法通过仲裁、诉讼实现权利救济。
3.要有理性维权意识。劳动者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自身权益有合理预期,避免在仲裁诉讼过程中预期过高,一旦败诉产生较大心理落差,导致情绪激化。同时,要了解法律维权程序,知晓劳动行政、仲裁、司法等部门的权力边界,根据纠纷类型选择适当方式维权。
(三)相关部门要拓展劳动争议处理渠道
以仲裁和审判工作为基础,各部门应加强联动配合,拓展争议解决渠道,建立预防、调解、仲裁、审判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合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1.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预防调解作用。仲裁、法院要加强与工会、工商联、企联、街道(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引导其大力发展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及各类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和小企业调解组织联盟,建立多元化基层调解平台,织就调解组织网络,有效发挥其宣传预防作用、监控预警作用、协商调解作用。畅通从基层调解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到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部门的信息联络渠道,实现层层预防、逐步化解,促成大多数纠纷通过诉讼外的途径提前化解,从而保障当事人及时、便捷维护自身权益。
2.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把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建立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在内的三方四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特别要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重大政策、重大活动三方协商制度,妥善处置各类新型劳动关系问题。
3.切实发挥仲裁和法院的托底保障作用。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和法院要敢于担当,站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障劳动者获得体面劳动的机会,体现出自身价值,又维护企业合理的用工秩序,使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进一步完善仲裁、法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裁审衔接,提高仲裁裁决和法院审判的社会公信力。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力推进仲裁和法院实体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人才配备,提高仲裁和法院队伍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本文载于2016年3月3日《人民法院报》8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QINGDA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核心提示:近几年,山东青岛作为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沿海开放城市,劳动争议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为反映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情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课题组,对近几年青岛市裁、审两家整合多方资源,合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梳理,指出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相关建议。
一、青岛市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
(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态势
2008年、2009年受金融危机和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实施影响,青岛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其后几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呈高位徘徊,略有下降的趋势。2014年,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受企业结构调整、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8年至2015年,全市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86351件,全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30390件。(见图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的原因
1.青岛经济体量逐年增大,产生了众多的中小微企业,由于部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2.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规实施,企业的传统劳动争议管理模式和新法规碰撞,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导致纠纷大量发生。
3.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加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方式、调结构的阵痛期,部分企业经营困难,采取加重劳动者工作强度,或减少福利待遇,甚至拖薪、欠薪、裁员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造成争议多发。
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开展基层预防调解工作
为应对劳动争议多发态势,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强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组织,从建立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到建立系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再到建立区域性、合作性调解组织,逐步建成群众公认的多元化基层调解平台。截至2015年底,全市已成立街道(镇)、社区(村),以及企事业单位,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调解组织37005个,拥有调解员45135人,累计调解劳动争议纠纷7500余件,咨询接待77600余人次。
(二)认真做好仲裁前置调处工作
近年来,青岛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从“以裁为主”向“以调为主”进而向“以防为主”转变,形成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裁决前四个节点上的调解机制。同时,仲裁机构还积极构建社会化的预防、化解机制,与青岛中院建立诉裁协调会商、判后双向沟通等工作机制;与青岛市司法局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引入仲裁调解;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一诉全查机制,对仲裁败诉企业出具仲裁建议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青岛市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企业管理方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2008年至2015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约68%通过仲裁化解。
(三)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作用
青岛法院积极探索,大力构建劳动争议专业化解模式。设置专门审判机构,例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法院设置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其他法院设立劳动争议专业化合议庭,办案法官相对固定。通过“专业化、集约化、统一化”方式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大大提高了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调解工作
青岛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调解中既教育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又做好劳动者 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防止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创新调解方式,拓展调解渠道,有条件地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工会组织调解。青岛各区(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保持了较高的调撤率。(见图二)
(五)切实加强裁审衔接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加强协商与沟通,及时总结分析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和动态变化,建立裁审衔接长效机制,合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具体包括:建立裁审协调会商制度;建立判后双向沟通制度;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建立委托查证制度。
三、劳动争议处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规范。一些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部分建筑、餐饮企业和小微型企业,存在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职工的法律责任,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用工的情况。
2.部分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未能及时制定或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导致管理上的缺失;有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未按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相关内容,或相关内容显失公平,导致规章制度违法或部分内容违法;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缺乏必要的民主议定和依法公示程序,导致相关制度无效。
3.部分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缺失,劳动用工条件差,职工健康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企业不按规定执行特殊工时审批,随意超时加班现象严重,不能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
4.部分企业忽视职工发展、缺少人文关怀。有的企业只求生产快、成本低、挣钱多,不讲环境条件、安全保障和人文关怀,忽视职工精神文化需求,没有文体活动场所和文化活动,缺乏人性化管理。
(二)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法律知识较为欠缺。部分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甚至存在误读情况。有些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默认,为日后维权带来困难。
2.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不强。部分劳动者缺乏依法维权意识,维权方式简单,个别人甚至以极端方式抗争,不能依法、合理、有序维权;部分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情绪化较重,不利于协商解决问题。
3.劳动者证据意识较为淡薄。部分劳动者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制约,证据保存意识淡薄,导致举证能力不足。
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建议
(一)企业要树立依法规范管理理念
1.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规范用工中的作用。用人单位在实施企业管理行为时,应将合同管理作为劳动力管理的主要方式,在订立合同时注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注意要求劳动者亲自到场签订合同,防止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2.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基础,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把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与企业其他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条款,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听取工会和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并实行公示告知制度。
3.培养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企业既要关心职工的物质需要,又要关注职工的精神需求。要保证职工待遇与企业发展水平相当,让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要加强人文关怀,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劳动者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1.增强证据意识。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首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与劳动权益相关的证据,以便日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有主动维权意识。劳动者应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劳动合同内容,知晓其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避免超过时效,导致无法通过仲裁、诉讼实现权利救济。
3.要有理性维权意识。劳动者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自身权益有合理预期,避免在仲裁诉讼过程中预期过高,一旦败诉产生较大心理落差,导致情绪激化。同时,要了解法律维权程序,知晓劳动行政、仲裁、司法等部门的权力边界,根据纠纷类型选择适当方式维权。
(三)相关部门要拓展劳动争议处理渠道
以仲裁和审判工作为基础,各部门应加强联动配合,拓展争议解决渠道,建立预防、调解、仲裁、审判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合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1.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预防调解作用。仲裁、法院要加强与工会、工商联、企联、街道(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引导其大力发展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及各类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和小企业调解组织联盟,建立多元化基层调解平台,织就调解组织网络,有效发挥其宣传预防作用、监控预警作用、协商调解作用。畅通从基层调解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到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部门的信息联络渠道,实现层层预防、逐步化解,促成大多数纠纷通过诉讼外的途径提前化解,从而保障当事人及时、便捷维护自身权益。
2.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把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建立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在内的三方四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特别要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重大政策、重大活动三方协商制度,妥善处置各类新型劳动关系问题。
3.切实发挥仲裁和法院的托底保障作用。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和法院要敢于担当,站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障劳动者获得体面劳动的机会,体现出自身价值,又维护企业合理的用工秩序,使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进一步完善仲裁、法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裁审衔接,提高仲裁裁决和法院审判的社会公信力。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力推进仲裁和法院实体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人才配备,提高仲裁和法院队伍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本文载于2016年3月3日《人民法院报》8版
核心提示:近几年,山东青岛作为经济发展较为活跃的沿海开放城市,劳动争议纠纷数量居高不下。为反映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情况,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课题组,对近几年青岛市裁、审两家整合多方资源,合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梳理,指出当前劳动争议处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多方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的相关建议。
一、青岛市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
(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总体态势
2008年、2009年受金融危机和劳动合同法等多部法律实施影响,青岛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其后几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呈高位徘徊,略有下降的趋势。2014年,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受企业结构调整、转型等多重因素影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08年至2015年,全市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86351件,全市法院受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30390件。(见图一)
(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的原因
1.青岛经济体量逐年增大,产生了众多的中小微企业,由于部分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造成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2.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规实施,企业的传统劳动争议管理模式和新法规碰撞,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导致纠纷大量发生。
3.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加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转方式、调结构的阵痛期,部分企业经营困难,采取加重劳动者工作强度,或减少福利待遇,甚至拖薪、欠薪、裁员等方式降低经营成本,造成争议多发。
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开展基层预防调解工作
为应对劳动争议多发态势,青岛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强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会同工会、工商联、企联等组织,从建立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到建立系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再到建立区域性、合作性调解组织,逐步建成群众公认的多元化基层调解平台。截至2015年底,全市已成立街道(镇)、社区(村),以及企事业单位,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调解组织37005个,拥有调解员45135人,累计调解劳动争议纠纷7500余件,咨询接待77600余人次。
(二)认真做好仲裁前置调处工作
近年来,青岛市两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从“以裁为主”向“以调为主”进而向“以防为主”转变,形成立案前、庭审前、庭审中、裁决前四个节点上的调解机制。同时,仲裁机构还积极构建社会化的预防、化解机制,与青岛中院建立诉裁协调会商、判后双向沟通等工作机制;与青岛市司法局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引入仲裁调解;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一诉全查机制,对仲裁败诉企业出具仲裁建议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青岛市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指导企、事业单位建立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企业管理方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2008年至2015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约68%通过仲裁化解。
(三)充分发挥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作用
青岛法院积极探索,大力构建劳动争议专业化解模式。设置专门审判机构,例如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法院设置劳动争议专业审判庭,其他法院设立劳动争议专业化合议庭,办案法官相对固定。通过“专业化、集约化、统一化”方式开展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大大提高了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中调解工作
青岛法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在调解中既教育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法律义务,又做好劳动者 思想工作,积极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防止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创新调解方式,拓展调解渠道,有条件地将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工会组织调解。青岛各区(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保持了较高的调撤率。(见图二)
(五)切实加强裁审衔接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加强协商与沟通,及时总结分析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和动态变化,建立裁审衔接长效机制,合力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具体包括:建立裁审协调会商制度;建立判后双向沟通制度;设立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建立委托查证制度。
三、劳动争议处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企业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合同不规范。一些企业在用工管理过程中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部分建筑、餐饮企业和小微型企业,存在为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职工的法律责任,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违法用工的情况。
2.部分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未能及时制定或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导致管理上的缺失;有的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未按现行法律法规设定相关内容,或相关内容显失公平,导致规章制度违法或部分内容违法;有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缺乏必要的民主议定和依法公示程序,导致相关制度无效。
3.部分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缺失,劳动用工条件差,职工健康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部分企业不按规定执行特殊工时审批,随意超时加班现象严重,不能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及各项福利待遇。
4.部分企业忽视职工发展、缺少人文关怀。有的企业只求生产快、成本低、挣钱多,不讲环境条件、安全保障和人文关怀,忽视职工精神文化需求,没有文体活动场所和文化活动,缺乏人性化管理。
(二)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劳动者法律知识较为欠缺。部分劳动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准确、不完整,甚至存在误读情况。有些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默认,为日后维权带来困难。
2.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不强。部分劳动者缺乏依法维权意识,维权方式简单,个别人甚至以极端方式抗争,不能依法、合理、有序维权;部分劳动者在仲裁诉讼中情绪化较重,不利于协商解决问题。
3.劳动者证据意识较为淡薄。部分劳动者受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制约,证据保存意识淡薄,导致举证能力不足。
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建议
(一)企业要树立依法规范管理理念
1.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规范用工中的作用。用人单位在实施企业管理行为时,应将合同管理作为劳动力管理的主要方式,在订立合同时注意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注意要求劳动者亲自到场签订合同,防止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2.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是企业规范管理的基础,企业应依法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把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与企业其他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条款,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听取工会和职工的合理化建议,并实行公示告知制度。
3.培养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企业既要关心职工的物质需要,又要关注职工的精神需求。要保证职工待遇与企业发展水平相当,让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实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要加强人文关怀,重视企业文化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职工对企业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劳动者要树立依法维权意识
1.增强证据意识。劳动者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首先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条等与劳动权益相关的证据,以便日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有主动维权意识。劳动者应认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劳动合同内容,知晓其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避免超过时效,导致无法通过仲裁、诉讼实现权利救济。
3.要有理性维权意识。劳动者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自身权益有合理预期,避免在仲裁诉讼过程中预期过高,一旦败诉产生较大心理落差,导致情绪激化。同时,要了解法律维权程序,知晓劳动行政、仲裁、司法等部门的权力边界,根据纠纷类型选择适当方式维权。
(三)相关部门要拓展劳动争议处理渠道
以仲裁和审判工作为基础,各部门应加强联动配合,拓展争议解决渠道,建立预防、调解、仲裁、审判四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合力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1.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的预防调解作用。仲裁、法院要加强与工会、工商联、企联、街道(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引导其大力发展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及各类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和小企业调解组织联盟,建立多元化基层调解平台,织就调解组织网络,有效发挥其宣传预防作用、监控预警作用、协商调解作用。畅通从基层调解组织、企业工会组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到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部门的信息联络渠道,实现层层预防、逐步化解,促成大多数纠纷通过诉讼外的途径提前化解,从而保障当事人及时、便捷维护自身权益。
2.充分发挥三方协调机制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把完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机制,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有效手段,建立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在内的三方四家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特别要建立健全重大问题、重大政策、重大活动三方协商制度,妥善处置各类新型劳动关系问题。
3.切实发挥仲裁和法院的托底保障作用。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和法院要敢于担当,站在维护地方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正确处理好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障劳动者获得体面劳动的机会,体现出自身价值,又维护企业合理的用工秩序,使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进一步完善仲裁、法院联动工作机制,加强裁审衔接,提高仲裁裁决和法院审判的社会公信力。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力推进仲裁和法院实体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人才配备,提高仲裁和法院队伍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本文载于2016年3月3日《人民法院报》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