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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壹点】韩国居民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青岛法院这样裁定

  • 作者:宣传处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3日

  8月22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和“上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崔某申请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民事判决案。

  韩国籍居民崔某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称,2009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借款8000万韩元,后申请人于2017年在韩国水原地方法院起诉,2017年7月20日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尹某向申请人崔某某支付8000万韩元及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被申请人长期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且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均在中国,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判决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法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被申请人十年前即来到我国,其经常居所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涉案民事判决系韩国法院作出,我国与韩国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应予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韩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进行了承认,根据互惠原则,我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韩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这起案件系韩国水原地方法院对当事双方的借贷关系作出的判决,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韩国法院出具的已送达被申请人及判决已发生效力的证据。案件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不在审查的范围之内。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韩国水原地方法院2017甲单(GADAN)15740号民事判决。

  法官分析,韩国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也是“一带一路”建设中不可忽视的国家,其“新北方政策”积极回应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这起案件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韩国法院判决,对今后促进两国之间继续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双方的判决、裁定具有开拓性意义,对于促进双方之间经贸的合作和交流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必将有利于加强对境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韩国资本积极参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建设。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马云云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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