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1322执2858号-刘金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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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6日 | ||
郯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鲁1322执2858号 刘金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汉国与被执行人刘金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21)鲁1322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金秀所有位于郯城县李庄镇刘道口小区A区6号楼3单元501室及车库。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张汉国向本院提出评估、拍卖申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被执行人刘金秀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参与选择评估机构并领取拍卖裁定书,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据本次评估结果予以拍卖。 特此公告。 郯城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唐法官,15753955998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1号郯城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三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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