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董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路上行驶时,碰撞到在路边不按要求停放的李某的货车,董某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董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董某在医院治愈出院后,与李某及其保险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李某在该保险公司投有不计免赔50万商业三者险),由保险公司赔偿董某各项费用12万余元,且履行赔偿后三方不再有任何纠纷,董某不再对李某及其保险公司提起诉讼。
谁料董某得到赔偿款后,再次以该事故给自己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由,将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对其赔偿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签订协议时,原告董某已经充分了解自己的伤情及身体恢复状况,且协议书已经明确说明赔偿费用包含各项损失,已经最大限度维护了董某的合法权益,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同时,该协议书的内容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